ailucy 2023年09月06日 星期三 上午 5:15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除了导致证监会的处罚之外,还会面临大批股民的群体性索赔。股民在索赔过程中,比较关心的是关于自身损失,法院是如何计算的?本文将结合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来详细陈述一下关于股民的投资额损失该如何计算。
对于投资额损失的计算,“基准日”和“买入平均价”的确定尤为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所持证券数量;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基准价)*所持证券数量。
“基准日”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相关案例:
在“投资者与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关于“基准日”的确定,“在恒天海龙2011年半年度报告,揭露日2011年6月2日当天恒天海龙的可流通股股数为804,003,464股。经计算,自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4月23日,恒天海龙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805,807,100股,达到其可流通股股数的100%,同时,在此期间并无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因此,依据《若干规定》对基准日的规定,本案虚假陈述基准日应为2012年4月23日。”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当某一证券被虚假陈述影响后,给予全部投资者一次换手转让的机会。换手率达到100%,意味着该股票可流通股全部交易了一次。换手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可以作为投资差额损失索赔。如果达到100%之后仍然持有该股票,意味着投资者自愿承担持股风险,之后如果股价下跌再产生损失,也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了。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周期一般比较长,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开庭前换手率已超过100%。极个别流动性极差的股票,在开庭前换手率还未达到100%的,则以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实践中,这种情形目前尚未出现。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如果虚假陈述引起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如果停牌后又复牌,则继续按照上述方式确定基准日;如果股票被摘牌退市,则以摘牌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如何确定?
“买入证券平均价格”《若干规定》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目前的算法主要有四类:
(1)算术平均法。
算术平均法包括简单算术平均法和综合算术平均法,这两种算法计算方式不复杂但是与实际损失误差较大,无法客观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实践中只有部分法院采用。
相关案例: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熠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即为基准价,且该价格亦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到基准日每日收盘价的平均值,因此,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基准价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核算核算,基准价应为145.94元(未复权)。因无线天利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股东进行派息,每股派息0.0934元,复权后,基准价应为146.0334元(145.94元+0.0934元)。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包括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与后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指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或者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曲延宁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了投资额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投资人在虚假陈述被揭示之前,即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而收回的相应资金,属于投资人提前收回的投资成本,应当在总投资成本中予以扣除。本案中,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已持有600689股票存量47,300股,此后直至虚假陈述更正日期间,原告共计买入18,80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9,865元,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更正日期间卖出的共计16,700股,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属于对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已持有股票的卖出,故不作为投资人提前收回的投资成本,不在原告买入股票的总投资成本中予以扣除。据此,原告的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为人民币7.97元/股[149,865元÷18,800股]。”
由于这一算法在股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将导致投资人低价卖出的股票与高价买入的股票相冲抵,进而被普遍认为对投资人不公,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适用。
(3)普通加权平均法。(普遍适用)
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
相关案例:
“林朝华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林朝华所持大智慧股票的买入平均价格为28.18元股[(301,144元-,036元)÷6,000股]。自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林朝华并未卖出大智慧股票。截至基准日,林朝华尚持有6,000股大智慧股票,则其投资差额损失为88,860元[(28.18元股-13.37元股)×6,000股]。
该算法系将投资人买入和卖出的所有股票进行整体核算,这一算法被不少司法机关认为整合了整体交易数据,被认为是最为公平的计算方法而被普遍适用。
(4)移动加权平均法。
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
相关案例:
“黄小兰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移动加权平均法,投资差额损失=持仓数量×(平均买入价-卖出价格或基准价)×(1-系统风险影响比例)。
该算法的计算结果最接近客观真实,但由于其计算过程过于复杂。考虑到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常为群体诉讼案件,过高的计算成本将导致处理案件的工作量激增,在实践中鲜有法院会投入如此大的工作量选择这一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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