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9月03日 星期日 上午 7:58
原标题:公司法专题:如何确定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引 言
在上一讲《股东知情权》中,我们讲述了什么是股东知情权,其包含哪些内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管辖地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确定管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案 例 分 析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鉴于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原告甲与被告C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甲: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C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甲与被告C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C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地提出异议,请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根据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账单显示,被告办公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
判决结果
被告C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结 语
综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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