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28日 星期一 上午 9:17
原标题:法规速递: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7号)
内容提要
根据财税[2018]55号文(以下简称“55号文”,即《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6号(即《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及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可继续适用相关税收优惠(如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或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及55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将上述政策的执行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阅读17号公告以及上述相关法规以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15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14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府部门于2023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继续扶持重点群体以及退伍军人的创业和就业。
其中,根据14号、15号公告,企业招用以下人士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退伍军人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000元(聘用上述脱贫人口和失业人员最高可上浮30%,聘用退伍军人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相关税收扣减额只能在当年使用。
14号公告及15号公告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我们注意到一些企业已经从此项政策中获益。建议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其当前的招聘状况,评估其是否能够从这项政策中受益。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9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2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1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 对月销售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2,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2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延长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关税费政策。其中小微企业的有关政策要点如下: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率为5%),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建议相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详细阅读19号公告和12号公告的内容,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如有疑问,可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注: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
► 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预缴增值税项目”通常是指纳税人跨地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如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特定服务。例如上海的纳税人在北京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北京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3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6号)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8号)
内容提要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23年8月2日和8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宣布了以下有关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13号公告和1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阐明了纳税人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建议纳税人详细阅读13号、16号和18号公告的具体内容并尽享税收优惠。如有疑问,可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内容提要
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及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于2023年7月31日公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以下简称“《案例》”)。
根据公布的《案例》以及专家鉴定结论,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可能不利于被判定为属于研发活动:
► 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比如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或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 企业对于研发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等介绍内容过于笼统,且没有对拟达到的技术指标定量。
► 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如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
► 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案例》的公布对于纳税人以及税务人员非常具有参考价值,可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研发活动的特点。纳税人应阅读并了解相关案例,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并评估潜在税收风险。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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