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午 6:50
纷和诉讼的处理往往也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的纠纷处理分为非诉处理和诉讼救济两种,其中,非诉处理指不通过诉讼程序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这部分工作法务应当尽早参与主导处理;诉讼救济指双方协商
新三板企业的纠纷和诉讼的处理中,存在证券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往往与一般企业的处理不同。为配合证券融资等方面的需要,实际上更倾向于交由法务通过非诉方式处理纠纷。下面我们来重点聊聊新三板企业纠纷和诉讼处理的关注点。
一、问题的根源
先来说一下一切问题的纠葛点,即涉诉标的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10%,或诉讼对方采取财产保全冻结挂牌公司基本户等对挂牌公司运营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后两个转让日内公告。
打个比方:挂牌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5个亿;若2017年5月因合同纠纷一案涉诉标的为1600万元,那么该案应当公告;若2017年6月因民间借贷一案涉诉标的为1200万元,但诉讼相对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导致公司基本户被冻结造成公司经营不畅的,那么该案应当公告。
本质上讲就是挂牌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及时告知重大或有债权的损失和重大或有债务发生的可能。类似重大诉讼正是投资者们关心的方面,也是在做投前尽调所要着力详尽之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期间,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达到公告标准的,会直接对股票发行产生不良影响,影响挂牌公司融资。
二、处理方案
挂牌公司法务在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告知信息披露负责人。法院发出传票到开庭时,一般会有近一个月左右的举证答辩期,也就是到法院开庭前的这一段时间,是挂牌公司法务和信息披露负责人默契配合解决纠纷的窗口期。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注意两个时间节点:1.开庭日期;挂牌公司法务应当最迟在开庭前告知信息披露负责人,履行披露义务;2.开庭工时,包括企查查等信用公示网站已发布相关信息后,督导券商一般会让挂牌公司予以说明,在此情况下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当然目前补充披露的自律监管不太严格,但是有些督导券商为了规避自身责任甩锅挂牌公司(如进行风险提示公告),所以,挂牌公司尽量不要超过以上两个时间节点履行披露义务。
(一)技术处理
挂牌公司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可以直接将
(二)私下调解
挂牌公司暂时还款困难的,挂牌公司法务积极与诉讼相对人诉前私下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力求相对人在开庭前撤诉,并解除保全措施。一般会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分期偿还所欠款项,取得相对人谅解撤诉。
相对人撤诉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可以公告重大诉讼,并同时公告重大诉讼处理情况(双方达成和解,相对人撤诉),这样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也可以将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三)法院调解
一般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相对人往往即便接受调解也不会选择撤诉,而是要求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签署民事调解书。若挂牌公司再去签署调解书后,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的,相对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挂牌公司法务在此前积极与诉讼相对人沟通时,就应当提前确认相对人是否有此考虑和坚持。若经确认相对人坚持由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则挂牌公司法务应当提前与相对人协商调解内容,在开庭前数日约相对人前往法院在法官支持下达成调解书。
达成调解书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公告重大诉讼,并同时公告重大诉讼处理情况(双方达成和解),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响。
(四)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相对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涉诉标的虽然不大,但是会导致公司基本户被冻结。挂牌公司法务应当积极与法官沟通,向法院账户缴纳足以覆盖诉讼标的保证金,解除基本户的冻结。
解除冻结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可视情况予以公告,与此同时公告处理情况(基本户冻结已解除),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响。
以上的方案,都是挂牌公司在融资时,突发重大诉讼时,为避免或降低不良影响,而所为的权宜之计,仅供参考。
另,挂牌公司虽然有此公告要求的掣肘,但是挂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才是企业融资的核心能力。以上方案是为了控制不良影响,但是为了挂牌公司利益,不能出现为了和解而和解的情况。况且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存在问题,和解也只是延续问题爆发的时间而已。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