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下午 12:19
文:大墙老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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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401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下简称徇私舞弊“减假暂”罪)。
作为容易涉及的职务犯罪罪名之一,所有监所民警对此罪名并不陌生,也都接受过关于该罪名的相关学习教育。
但该罪名“杀伤力”之大,监所民警务必要万分小心并弄懂、吃透!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将“渎职罪”章的原徇私舞弊罪细化分解为13个条文,于第401条规定了徇私舞弊“减假暂”罪。
目前,这个罪名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6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了5种应予立案的情形,涉及报请、裁定、决定和批准等环节。
如监所民警以积极、作为的形态,徇私情、图私利,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报请“减假暂”的,属故意为之、明知故犯、咎由自取。这比较容易理解。
但有一类情况,应当引起监所民警高度重视即隐瞒罪犯的违规行为,可能同样会涉嫌触犯该罪。
不少判决案例表明:民警对罪犯打架、赌博、倒换、私藏或使用违禁品等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处理,或者民警在各级“减假暂”评议会议上未对分管罪犯的上述违规行为提出异议而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一旦罪犯被监狱正式报请“减假暂”,民警即构成犯罪,即为既遂,而不以罪犯获得法院“减假暂”裁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罪犯的“减假暂”条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以正面列举为主、反例列举为辅,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囊括性与弹性较大。一旦罪犯不符合“减假暂”条件,又有民警徇私舞弊之情节,则产生徇私舞弊“减假暂”犯罪案件。
罪犯及其亲属拉拢、腐蚀民警,包括送钱、送礼、请吃或通过其他人“打招呼”等,目的在于获得各种照顾、谋取“减假暂”,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最高院明确:“三类罪犯”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虽然上述规定限指“三类罪犯”,但实践中,普通罪犯向民警行贿的,同样属于违反监规的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
因此,面对罪犯及其亲属的拉拢、腐蚀、围猎,监所民警不仅要坚决抵制、不贪不占、拒腐防变,还要立即上报,并且按权限处理该犯的违规行为。
有个别民警,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拒绝贿赂就可以了。未及时对罪犯进行处理并留下记录;或者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在各级“减假暂”评议会议上未提出异议。这就为自己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假暂”罪埋下了伏笔。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监所民警受贿后徇私舞弊办理“减假暂”行为,同时符合两罪之犯罪构成的,适用两罪并罚。
多起判决案例表明,罪犯及其家属贿赂民警的财物总额非常低,基本上为几千至2、3万元不等,一般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虽然无法构成受贿罪,但是可能构成徇私舞弊“减假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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