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8月19日 星期六 上午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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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正值《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之时,对修订条文所涉的具体问题仍需要作进一步的厘清和梳理。为便于读者朋友们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今天我们特别推荐这本《最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以期满足大家研习新法和实务办案参阅所需。
「最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包冰锋 • 编著作品包冰锋,男,1年生,浙江玉环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诉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韩国延世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重庆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重庆、珠海、北海、泸州、绵阳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等项目,出版《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等学术独著三部,并在《政法论坛》《法律科学》《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曾获全国第三届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一等奖、重庆市优秀博士论文奖、首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首届西南政法大学122人才工程“教学新秀”、西南政法大学“精彩一课”教学竞赛优秀奖、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 “永泰教学贡献奖” “柯泰教书育人奖”等奖项。
条文对照新旧条文左右对照增删修改内容一目了然重点解读重点条文专门注释把握理解适用核心要点典型案例精心梳理典型案例提炼司法裁判核心要旨━ ━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在试点工作即将结束之际,实有必要将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立法成果。在此背景下,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共涉及33个条文,其中修改调整26个条文,新增7个条文。从内容上观察,有20处修改均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相关,属于有针对性的专项修改,另外13处修改是为了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表述衔接一致。2022年,正值《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之时,为了方便广大法律工作者及法律爱好者更好地学习、理解、适用、研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编者编写了《最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本书的编写体例与特色之处说明如下:1.条文对照本书围绕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条文进行解读,尤其针对2021年修正的条文特别整理了新旧条文对照表,使读者可以非常清晰地知晓条文增加、删除、修改的内容。为了便于区分和阅读,本书在对照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了特殊符号:“黑体”的内容是新法所增加、修改的内容,“删除线”的内容是2021年所删除的内容。2.重点解读本书对《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条文进行专门解读并提炼条文主旨,部分条款特设“实用小贴士”,便于读者把握其核心要义。3.典型案例本书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和公报案例中悉心整理出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例,便于读者对条文的司法适用有着更为直观的理解。此外,读者可以扫描二维码,进入“有章·案例”,查阅案例的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在历次修改中条文序号发生了变动,本书附录部分特收录《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请读者结合使用。如果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用、研究者提供帮助和便利,将是编者莫大的荣幸。囿于编者的水平和时间所限,本书的不足或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不吝赐教。包冰锋2022年1月民事实务案头必备藏书全新版本 欢迎参存(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
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独任制异议及转换】
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的决定】
第五十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和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 【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举证时限】
第六十九条 【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资格】
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鉴定启动方式及鉴定人的确定】
第八十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八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
第八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 【电子送达】
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 【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 【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 【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失败】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和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的积极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起诉的消极条件】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庭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准备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撤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宣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一审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小额诉讼开庭次数、宣判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
第一百七十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受理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审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 【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轻戳「阅读原文」即可现货购入上述民事实务必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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