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26日 星期三 上午 5:55

引  言

中小企业中,股东与股东产生纠纷、公司与股东产生纠纷已是司空见惯,大股东滥用职权以公司名义起诉小股东,以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从保护中小企业小股东合法权益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规避措施。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叶某为了筹划影城事宜,启动了招商路演,何某应邀参加了,并举出了800万元的支票模板,以表达何某向即将设立的A影业公司认缴出资的意向。2015年2月,A影业公司设立,叶某是控股股东,何某以其母亲练某的名义,受让叶某持有A影业公司30%的股权,认缴A影业公司900万元出资,出资时间是2035年2月2日。2015年9月,A影业公司和叶某设立了B影业公司,A影业公司认缴出资510万元,持股51%,叶某认缴出资490万元,持股49%,出资时间202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B影业公司全资设立了C影业公司, 叶某担任C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运营“影城”, C影业公司申请并领取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以此开展了影城业务。何某担任A影业公司资本运营总裁一职,练某未在A影业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何某和练某均未在B影业公司、C影业公司直接持有任何股权、担任任何职务。

后叶某以A影业公司的名义,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起诉何某及练某,要求何某和练某返还占用公司资金7819475.72元及承担诉讼费。

二、法院判决

经法院释明,A影业公司明确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张何某、练某通过利用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优势,控制支配影城资金,以各项私人理由占用了公司资金7819475.72元,损害了A影业公司的利益。

何某、练某并非A影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持A影业公司主张何某、练某存在利用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优势,以各项私人理由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A影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练某有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情形,其应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影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中小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叶某是A影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A影业公司67%的股权(第三人持有A影业公司3%的股权),何某仅作为隐名股东持有A影业公司30%的股权,何某并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之董事、监事,其担任的资本运营总裁一职虽被认定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何某没有从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何某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A影业公司的主张不能被法院采信。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除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外,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在审判业务当中,股东以公司为原告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此类案件,遵循以下办案思路:

(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如上所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主体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可按照如下方式认定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而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1、核查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2、核查是否为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制定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公司章程一般都会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范围,如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等。

3、核查是否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命,任命书等文件可以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核查任命书、劳动合同等文件,如该人员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命,亦可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4、核查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如果该人员不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更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命,核查劳动合同、会议纪要等文件,如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例如本案中,何某实际参与A影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在会议纪要中列明担任资本运营总裁职位,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法院便认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二)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1、核查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是否属于公司所有。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的“公司利益”固然是属于公司所有的事物,如属于公司的资产、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等。

2、核查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公司作为原告,需要对产生了损害结果进行举证,如存在公司资产减少、商业秘密被侵害的事实和结果。

3、在司法实践当中,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大致可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收受贿赂、侵占、挪用公司资金;

(2)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擅自处理公司重大资产;

(4)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5)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6)违反竞业禁止限制义务,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7)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中判决小股东承担责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事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小股东而言,要防止大股东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委托或授权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在公司业务合同等外部文件,以及公司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等内部文件中注明“经理”、“高管”、“总监”等职务。

2、与公司账目分明,公司的收入、支出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统一经过公司公帐账户。

3、未经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不处置公司财产、资产,不以公司财产、资产对外进行担保,不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上述事项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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