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23日 星期日 上午 6:10

1、今天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新闻有两条,先说最新的一条,然后重点聊聊第二条。

2、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会计舞弊案件的民事责任部分的判决。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 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希望投资者原告们先找马兴田等康美药业会计舞弊案的主要责任人要赔偿,然后再找上市公司,因为那些投资者原告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赔偿他们其实是公司债权人赔偿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自己赔偿自己?

3、再来第二条新闻。依据广州浪奇的公告,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广州浪奇的重整计划,核心内容如下:

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广州浪奇重整计划

摘自广州浪奇2021年半年报中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摘自广州浪奇2021年半年报中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看来,广州浪奇重整管理人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都是不承认合并财务报表的,因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只有915,241,632.48元。当然,这倒是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是不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也不承认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内的所谓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5、问题来了,如何进行广州浪奇重整计划的会计处理呢?

6、(1)就那40,650,407股股份而言,每股3.69元,重整投资人(也就是原来的控股股东)是投入现金1.5亿元。这是广州浪奇定向增发新股,会计处理应该是:

这里,自然无需用原来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无需股东新增现金投入的,这里反而应该是新增资本公积的。

(2)对于剩余的944,236,602股新增股份而言,每股作价6.61元/股,总价值6,241,403,939.22元,且不论同一次交易中,为什么两类投资者换股的股价差异那么大,也许债权人就是“愿意”高估资不抵债的广州浪奇(2021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99,689,786.18元)。所谓以新增股份来清偿普通债权人,在经济实质上就是普通债权人进行债转股,那么,其会计处理是:

与(1)中同理,(2)中也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资本公积反而是增加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现有股东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数,是不会减少债权人的债权的。

退一步来说,假定是先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然后现有股东一致同意把手中新增股份送给债权人,以替公司还债;进而,新的股东(原来的普通债权人)豁免了上市公司的债务,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也是应该将所应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转入资本公积的(扣除可能的所得税影响),而不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来确认。当然,这一操作是第一步借记资本公积,贷记股本;第二步借记负债,贷记资本公积(贷记应交税费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是,直接的债转股方案和“股份赠送+债务豁免”方案对于上市公司及现有股东、普通债权人等主体的税务影响是不同的。如对上市公司而言,债转股一般不存在税务影响,而债务豁免带来的债务重组收益一般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而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得到现有股东赠送的股份,是意外财产所得,一般会产生纳税义务(当然普通债权人需要去和税务局理论,不是意外所得,是付出了对价的,即豁免了上市公司的债务,但上市公司和其现有股东毕竟是不同的纳税主体)。

7、因此,作为一名老会计,笔者实在不太懂,广州浪奇这个重组计划中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来实打实地发行新股融入现金、及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来清偿债权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只好求教于其重整管理人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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