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 上午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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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给投资者(即股民,下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起索赔。著名的案例有赵薇夫妇持有的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万家文化,后更名为祥源文化)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2018年4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赵薇夫妇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薇夫妇并被分别采取5年禁入证券市场措施。随后众多投资者启动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索赔诉讼程序。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祥源文化、赵薇等赔偿股民全部损失。
今天的《证券时报》发文提醒投资者:一批证券维权案件诉讼时效临近届满。主要有:ST天马;宁波中百、风华高科、*ST吉药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证券维权诉讼时效在11月诉讼时效将届满;12月份诉讼时效将届满的有藏格控股、ST高升、ST辉丰和抚顺特钢等几家上市公司。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启动索赔诉讼程序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
投资者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是为了实现经济收益和自身价值,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资本(金)运作。上市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股票市场,保证股票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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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有的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进行虚假陈述,违法违规欺骗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规定了严惩。2022年1月22日新修订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则对严惩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投资者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这包括:
1、主观方面有过错。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义务人在制作、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存在故意虚假,明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2、客观方面有虚假陈述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3、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并且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有交易因果关系。
4、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和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即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无需再等到证监会正式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行政处罚之后。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开始起算的。这样,证券维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比原来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应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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