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12日 星期三 上午 8:03

1.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2.行政处罚中法制审核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法制审核人员配置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是多久?

答: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什么设定?

答: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7.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什么?

答: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8.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9.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答: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10.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答: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

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12.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行使吗?

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3.行政处罚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

答:(一)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

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16.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答: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17.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答: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8.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答: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19.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并不需要扣除成本等。

20.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时如何适用?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择重处罚的原则。

21.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予处罚?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2.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3.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4.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5.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6.哪些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答: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27.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8.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29.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答: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30.行政处罚非现场执法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1.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答: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5.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36.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对自己更加不利吗?

答:不会的。因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7.可否请人帮忙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但需要得到申请人的有效授权,提供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权限。

38.申请行政复议要不要交钱?

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39.行政复议审理时限是多长?

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40.如果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如何寻求救济?

答: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41.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2.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是法人的或者组织的,则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提供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的请求、相关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是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负责人证明书等;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能够证明自身主张的相应证据材料等。

43.行政复议机关及我区行政复议机构是什么?

答:我区的行政复议机关:区政府,有权对区内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审查。

我区的行政复议机构:区行政复议局。

4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有哪些?

答:(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撤销重作、变更或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45.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47.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8.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1、一审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经高院批准,可以延长。

2、二审案件: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经高院批准,可以延长。

49.行政诉讼的一审审理结果有哪些?

答:1、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经实体审理,法院的主要判决方式包括: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3)判决限期履职: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判决给付: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5)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6)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7)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8)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补偿等责任: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50.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结果有哪些?

答: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法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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