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7月07日 星期五 上午 5:38

202331日,国务院新闻办室就财政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特别强调,2023年全国范围内将开展财会监督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补漏洞、用重典、正风气。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消息2022年,证监会稽查部门全年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接近几乎两个违规披露案件中就有一个财务造假案

想必大家还记得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前年的1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股票发行实现全面注册制后,将选择权交还市场,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亟需有关部门严格监督执法。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没有任何可以变更或者讨价还价的余地。从保护投资者角度来看,法律法规还要求披露义务人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设置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

在刑事法律视野下,有四项罪名与信息披露直接有关: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内幕交易罪;(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对比该四项罪名,可以发现:如果上市公司业绩的调整是正常的财务数据调整,则肯定不会构成刑事犯;如果不是依据事实进行的正常调整,则难说这其中不存在巧妙的涉嫌犯罪活动。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六)》被修正过,其打击的行为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由此,如果故意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可能会涉嫌该项犯罪,当然,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在后果方面,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虚增(减)利润达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启动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严重情节这一用语在刑法中经常出现,例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均使用这一法律术语。但是,在不同罪名项下,其他严重情节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信息披露这一行为上,下列情形则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1、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3、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的50%以上的;

4、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5、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6、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7、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都纳入刑法打击,大部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均没有纳入刑法打击范畴,而是被监管部分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的原因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

最后,值得一提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极为特殊的是,此罪的处罚在刑法体系中可谓极为罕见,此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但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立法者意在避免刑事责任变相转移至广大投资人或者债权人身上,毕竟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会间接影响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争的逻辑事实。

作者:徐红亮 德和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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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