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5日 星期四 下午 21:31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对颁布实施近25年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作出全面修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是该法时隔25年的首次大修,增加条款22条、修订条款51条,调整比例达85%。

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对行政处罚加以界定,更加清晰的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内涵与外延,对实践中行政处罚理解偏差问题进行了纠正,有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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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亮点二: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相比,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维持原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对列举的类型进行了适当补充,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措施。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调整表述为“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法定种类体系—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有助于行政机关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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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亮点三: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现行《行政处罚法》仅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此基础上,还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时,为实施上位法,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并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这对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动性和积极性、解决地方立法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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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三款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亮点四: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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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改善行政执法实践中权限不清、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现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亮点五:行政处罚权下放

依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则在此基础上将行政处罚权适度下移,赋予“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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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将行政处罚权适度下移有利于提高基层政权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加全面的打击行政违法行为。

亮点六: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

现行《行政处罚法》未明确对行刑衔接制度加以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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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亮点七:确定“首违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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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目的绝非处罚本身,而是达到预防违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亮点八: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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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九:将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写入立法

三项制度: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亮点十:完善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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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亮点十一: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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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亮点十二:加强制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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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看了上面的解读,大家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否有了新的认识?还不快把这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新法规分享给身边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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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亮点速览【附:新旧条文对照表】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