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6月15日 星期四 下午 18:58

认识刑法

一、刑法的分类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

在母法与子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子法。

在强行法与任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强行法。

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中,一般认为刑法属于公法。

刑法的公法特点决定了刑事立法权与刑事司法权都受到严格限制。于是,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生命。

在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分类中,我国刑法基本上属于固有法。

在立法法、司法法与行政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司法法。

二、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单行刑法。1年6月至1995年10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颁布了 23个单行刑法,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走私 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 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 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

三、刑法的分类

对刑法进行分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刑法和适用刑法。

(一)刑法的形式分类

1.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所有法律规范,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 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一般来说,单行刑法与附 属刑法属于特别刑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法仅适用于中国的特别地。

3. 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往往即是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4. 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一般来说,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是固有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分类

1. 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重视国家法益vs重视个人法益

2. 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重视客观和行为vs重视主观和行为人

3.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4. 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四、刑法的目的

刑法第2条的规定表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研究刑法目的有利于对刑法进行目的论解释。换言之,法律解释 应以贯彻立法目的为根本任务,当出现了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

研究刑法目的有利于立法与司法上合理控制处罚范围,将没有侵犯法益以及侵 害程度并不严重的行为排斥在犯罪之外。

解释刑法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首先,刑法内容由文字表达,以普通用语为基础,这就决定了需要解释。

其次,作为法律规范,刑法应力求简短,但现实的案 件都是具体的。

再次,刑法不可避免存在缺陷。要克 服刑法缺陷就必须进行解释。

最后,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又必须适应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需要。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说认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 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反思:前两种解释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

1. 解释方法概述

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 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以上是传统解释方法和理由,但往往不够充分。

2. 解释理由

(1)文理解释

作为解释理由的文理解释,是指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举例:当某个用语仅具有A含义时,做岀符合A含义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理由,而且是一种重要理由。当某个用语具有A、B两个含义,但在刑法条文中不可能是B含义时,得出符 合A含义的解释结论,就是一种重要理由。当某个用语具有A、B两个含义时,解释者做出符合B含义的解释(而不做出C、D含义的解释),也是一种理由,只不过解释者必须添 加其他理由。当法条在表述某种含义时通常使用A用语,但在某法条中却使用了 B用语 时,即使在日常生活中,B用语与A用语的含义相同或者相近,解释者对B用语做出不同于A用语的解释结论,同样是一种解释理由。作为解释理由的文理解释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 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而要保持刑法的协调,就必须避免矛盾。

要做好体系解释,合宪性,遵守同类解释规则、法秩序统一。

(3)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 含义的解释方法。

(4)比较解释

在解释我国刑法的规定时,将外国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 我国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是一种有效的解释方法(比较解释)。

(5)目的解释

在采用文理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理由不能得 出唯一解释结论时,以及在采取上述解释理由提示了解释结论时,必须由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3. 解释技巧

对每个用语的解释,只能釆用其中一种解释技巧。但是,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1) 平义解释

平义解释一般是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而言,即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对专门的法律术语不会采取平义解释。例如,对于“战时”、“故意”等概念,只能按照刑法 的解释性规定做出解释。

所谓宣言解释,解释者通过论理分析、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 主体性地确定不明确的法文的含义。宣言解释就是对法文概念的再定义、对法 文含义的再选择,因此,宣言解释依然是以文理解释为前提的。

(3)限制解释

在法条的含义过于宽泛时,限制法文的文义,缩小法文外延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如果仅按字面含义解释“情报”,而不将其限制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则必然造成不良后果。再如,如果不将刑法第301条第1款的聚众淫乱限制解释为具有一定公 然性的聚众淫乱,就导致刑法介入国民的道德生活领域,使伦理秩序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不利于保障国民的自由。

注意1:对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减免处罚的适用条件作限制解释,可能(但不是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 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倘若将其中的“被勒 索”限制解释为“遭受严重胁迫的勒索”,或者将其中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解释为 “没有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没有得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许诺”,就会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注意2:如果对轻罪的犯罪构成作限制解释,导致原本属于轻罪的行为被归入重罪,则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例如,倘若对危险驾驶作限制解释,导致部分危险驾驶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不合适。

注意3:为了限制犯 罪的成立,在刑法规定的行为之前添加某种行为的,表面上限制了处罚范围,实际上可能扩大处罚范围。例如,倘若认为“贩卖”的通常含义是岀售,那么,出售之前的购买行为充 其量只是预备行为。然而,倘若将“贩卖”限制解释为购买并出售,那么,购买行为就可能 成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能成立未遂犯。

(4)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 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例如,将刑法第341条中“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便扩大了“出售”的含义。

(5)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或反向推论、反面推论)包括两种主要类型:第一,当存在甲与乙相反的情 形时,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第二,当存在A与B两种类似的事实 时,如果刑法仅就A事实做岀了规定,那么,应当就B事实得出与A相反的结论。

例如,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第3款规 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可以得出如下反对解释的结论: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 (6) 补正解释

一般来说,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 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再如,刑法第191条第1款前段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 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二十以下罚金……”其中“没收”概念的使用,并不妥当。因为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以 及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贪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不 能一律上缴国库。所以,对刑法第191条中的“没收”应当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刑法学中的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不是在于“补”,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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