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5月29日 星期一 上午 9:24
“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案例回顾
陈某是一家清洁公司的一名清洁工,由于公司的班车不会从他的家门口经过,所以他就骑着三轮车到指定地点,将自己的三轮电动车停在了路边,然后坐着班车去了公司。
出事那天,他照例停车之后,拔掉车钥匙,拉起手刹,然后坐车离开。
上午十点多的时候,老邹路过这个停车场,他手里拎着两个大袋子,人老了走路都吃力,看见这辆三轮,就准备上车歇歇脚。
他一上车,便不由自主地握住了三轮的把手,可是,三轮车却突然加速,一头扎进了路边的小树林里,把老邹给撞晕了过去。
不过,路人都只当老邹是在林子里休息,并没有注意到老邹出事了。
大概过了两个多小时,有路人经过,一看地面上的血迹,立即意识到了不对劲儿,立即报警。
后来,老邹在医院里抢救,却因大出血而死。
老邹的家人伤心欲绝,将陈某及其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赔偿十八万,原因是电动车存在安|全问题,而陈某没有事先在车上做好防护措施。
陈某被叫到法院的时候,整个人都愣住了,他明明已经将车停在了停车场,怎么也没想到,老邹竟然会在自己的车里休息,而且还出了车祸,这让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赔偿。
陈某的公司也是一脸懵逼,他们认为这件事情跟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陈某虽然是他们公司的人,但这件事情怎么也不可能扯到自己身上啊。
但老邹的家人却一口咬定,这件事跟他们脱不了干系。
他们认为,老邹的事故发生原因是,陈某把三轮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并未在周边贴上警告标志,而是其本人乘坐班车去上班,因此,陈某及陈某所在的企业应该对此负责。
陈某及陈某所在的公司则认为,陈某是在停车场停车、拉好手刹、拿走车钥匙后,才乘坐公司车辆离开的。
他们并不知道三轮车突然发动的原因,也不觉得这件事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为查明这辆电动车的发动的原因,以及它和陈某之间的联系,民警们将目光投向了这辆电动车。
经调查,电动车突然启动的原因,是电动车内的电线老化,导致通电了。
按理说,车子停下后是不会再发动的,但老邹的手碰到了车门,导致了车子的通电,这也是为什么车子会突然发动,朝树林里开去的原因。
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是陈某和陈某的公司无需对此负责。
但陈某公司却以人道为由,给予老邹家人一万元的补偿,老邹的家属接受了。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子夜分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这件事情,陈某和他的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陈某是照例把自己的车开到了停车场,停好了车,便乘坐公司的大巴离去。陈某并不清楚车子出了什么问题,更不清楚老邹会坐在了他的车子上休息。
而他也没有料到,自己的车子会忽然发动,然后载着老邹进入森林,然后出了车祸,自己对此一无所知,这样看来要陈某赔钱,陈某也很难接受。
而陈某的公司则认为,陈某只是自己的雇员,而且陈某的电动车和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要求自己负责赔偿,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二、其实要判断此事,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陈某在本案中,有没有侵权,如果有,应当对其进行侵权赔偿。
民法典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陈某没有造成损害的有意为之,且对车辆的状态也不清楚,因此,其不构成侵权,无须对损害负责。
2、另外,也要看陈某在这件事情上有没有过失,如果他有过失,则要对此负责。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陈某已停好车,其并非故意造成伤害,故其没有过错,不应对其造成任何损失负责。
三、对于陈某的公司来说,陈某只是他的员工,陈某的车发生意外,这与他们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陈某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一情况下,并无任何资料可以证实,陈某对其车辆发生短路的情况是知情的。
他没想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没想到车辆电源还在接通状态,没想到老邹还在车里休息,没想到车里出了事故。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官方原文。)
【子夜看法】
首先,我认为,陈某在本案中没有责任。
作为车主,陈某的停车行为本没有任何问题,他也没有对电动车进行操作或者开启电源,只是将电动车停放在了停车场的车位上,这只是日常生活的常规操作,不会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创设任何危险走向。
即使停放三轮车的电路出现了故障,陈某也并不知情,所以,从侵权责任制的角度来看,陈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是,因为老人的不幸身亡,社会舆论对于陈某和该事件的讨论逐渐加剧。
一些人认为,陈某应该对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我认为,这是一场意外事件,不应该将责任归咎于陈某。
此外,我也相信陈某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陈某公司给予老人一万元的赔偿是对被害者的人道主义的关怀,但它并不应该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陈某停放三轮车只是为了到公司上班,并不是公司履职范围内的行为,该行为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主营业务没有关系,因此,公司在逻辑上没有错,也不应该对事件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公司的人道主义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这反映了公司对老人家属的关心和尊重,弘扬了人文精神,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影响。
再者,本案也提醒我们注意到安|全问题。
该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看到,安|全问题往往是如此的重要,我们不能对安|全问题掉以轻心。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许有些小的细节看上去没什么关系,但如果发生意外,后果可能就是不堪设想的。
因此,我们平时要高度关注安|全问题,做到身体健康,人身安|全。
总之,这起意外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责任与安|全问题的反思。
在本案中,陈某和其公司的行为都没有谴责的必要,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范围,同时重视安|全问题,做好自我保护,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谐、美好。
对此,你有何看法?你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
欢迎留言讨论,我们一起“华山论剑”!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关注我,一起在实践案例中,看社会百态。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注:图文无关)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