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04月04日 星期二 下午 2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77,313.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吉林省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北路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20日,被告作为施工人从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现为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省道长春至纪念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12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将省道长春至纪念公路(北线)土们岭至吉林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工程等。原告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全额出资、出人、出设备完成了案涉工程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给付被告工程欠款11,418,86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177,313.00元。该判决生效后,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由于被告因其他案件涉诉,使原告应得的工程款本金11,418,863.00元及利息至今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418,863.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款项归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77,313.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报备文件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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