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9日 星期五 下午 13:50
近日,合盛硅业(603260.SH)原总经理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预计审理时间为5天。由于事涉上市公司与原总经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各自通过渠道不断发声,合盛硅业又是当地知名企业,这场庭审备受各界关注。
但由于在案件管辖权上存在争议,法院审理进行地很不顺利,一度暂停。发稿前,方红承家属告诉,2月2日上午,该案将继续开庭。
01
开庭一波三折
1月29日,也即庭审首日,前往审判庭现场旁听。当天,就庭前会议报告中的管辖权问题,方红承发表了数小时的意见,其间一度情绪崩溃。
平湖市人民法院
1月30日,庭审继续进行。了解到,当日上午,方红承当庭审暂时取消,恢复时间待定。
平湖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门口
方红承是合盛硅业原总经理,2018年12月从上市公司离职。此后,方红承与合盛硅业董事长罗立国之间产生股权转让纠纷,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2022年,合盛硅业公告,公司经自查发现,方红承存在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年6月,方红承被监视居住,5个月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方红承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年多后,平湖市人民法院通知合盛硅业,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将于2023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不过,由于庭前会议时间超出预期,正式庭审时间又推迟至今年1月29日。与此同时,方红承家属通过多个渠道对合盛硅业及罗立国进行了举报。
02
管辖权异议
从庭审的情况看,尚未进入到案情分析阶段,方红承一方目前主要是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管辖问题是各类诉讼中首要的议题,它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司法公正以及程序正义等方面密切相关。广州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张泽涛告诉,由享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是决定一个案件能否公正处理的前提条件,也是能否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关键要素。
目前方红承的案子并不是股权类的民事纠纷,而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以刑事案件立案侦察的。了解到,与民事诉讼等不同的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异议在立
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是在案件上诉时,被告人或其刑事辩护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有关的建议,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不是特别常见,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刑事犯罪行为,或者当事人认为本地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付建称。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通常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又分别对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张雪峰对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侦、诉、审三阶段中关于管辖异议的提出,在程序辩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已经不足为奇。”
03
仅2%的刑案管辖异议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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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张泽涛向指出:“对于管辖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被追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不过,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8条第1款、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试行)》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庭前会议中可以就是否存在管辖权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的,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对于管辖异议作出了简要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28条也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部分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中之一即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以此来看,对于当事人来说,庭前会议是其少有的能提出管辖异议的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确可以提出异议,但法院仅限于“听取意见”,而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并无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并非所有刑案都会有庭前会议环节。
对此,张泽涛曾撰文指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赋予被监察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势必会降低《庭前会议规程》和《最高院适用刑诉法解释》中关于庭前会议审查管辖异议条款的强制性与执行力,这是导致实践中辩护方的管辖异议被虚置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规范从未明确被追诉人享有该种权利,但是,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又非常普遍。”张泽涛在一篇文中引用了上述观点。他告诉,北大法宝案例库的数据显示,大概只有2%左右的案件中法院认可了被告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这些案件中往往是级别管辖错误,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却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受案法院的原领导或者同事成为被告人的;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其他地方的等等。”张泽涛说。
回到方红承的案件,在1月29日首日开庭后,审判长朗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当事双方有多个问题未达成一致,首先便是管辖权问题,法院方面的结论是,“辩护人提出本案受到领导干扰,应由嘉兴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公诉机关认为平湖系犯罪地,具有管辖权。合议庭认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存在不宜管辖的情况。”
对于这一结论,方红承并不认可,案件的审判也因此停滞。
在付建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明确规定,司法界确实也有将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的呼声,“刑事案件事关国家和社会法益,也需要公检法机关的联通配合,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确实可能会加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的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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