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3日 星期六 上午 11:11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尤其是当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我们都希望有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调查,认为公安机关所调查的笔录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当然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所调查的比如当事人讯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的证据。
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如果该调查笔录没有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质证,或者该当事人讯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未在刑事案件中生效判决中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那该讯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便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本文将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除了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之外,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供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否则便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证据。而对于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方式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中未结案或者未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能当然作为民事证据效力的证据源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及《民事证据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的规定,只有在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才无需举证。而在未结案的刑事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当然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证据效力、
对于未经案或者未作为定案的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讯问/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所做笔录,而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或者证人所做)不能当然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在于当事人的陈述也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由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陈述的真实性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第六十五条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的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应该进行真实、完整的称述,如果当事人未到庭,就不能保证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询问是否真实,是否是有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既然《民事证据规则》对当事人的陈述的要求做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到庭或者未按照这些规定做出陈述,法院就不能判断其所述是否真实,因此哪怕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也不能当然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公安机关所做的未结案或者未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也不能当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也是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所做的笔录,无法查证证人当时所做笔录时有没有证明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证人没有当庭作证,法官也不可能采纳这样的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的规定,当事人想让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就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除非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正当事由如“(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证。
因此,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讯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未结案或者未作为定案依据时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我国上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些言词证据需要作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根据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相关的法律程序。所以,未结案或者未作为定案依据的言词证据不作为民事案件定案的证据。
中对案涉1230万元借款资金有所说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因此,对于当事人、证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综上,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有效的形式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对此未结案或者定案依据的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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