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2月03日 星期六 上午 8:04
《民法典》既不是全新的法律规定,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在以往《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的基础上,增、删、改、纂并举,系统性地编纂而成。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在中国民事立法的单行法时代,民事领域各自分散立法的模式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使得民事立法在法律规范层面容易产生矛盾,在法律价值层面存在冲突。在民法法典化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有利于解决单行法时期我国民事立法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实现民法价值体系与民法规则体系的统一。
第一,《民法典》有利于民法价值体系的统一。单行法时代,各个民事单行法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又各有其不同调整领域及规制内容,彼此在价值理念上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民法典》统一了我国民法价值体系,这尤其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七个基本原则,即: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从而为我国民法规则大厦奠定了权利、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环保等价值基石。这些价值理念贯彻于我国民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第二,《民法典》有利于民法规则体系的统一。在《民法典》之前的单行法时代,各个单行法存在很多针对同类问题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之处。
比如,以前《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中有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婚姻法》也存在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内容上既有重叠之处,又存在冲突的地方。
我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利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个分编的共通性内容规定于总则编,使得法典具有了清晰的“总-分”结构关系,避免了大量重复和冗余的规定;各编当中,通常又有“一般规定”或者“通则”的设计,使得这种“总-分”结构在《民法典》中一以贯之。
以往各单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纳入《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后,一则可以避免冗余重复,二则可以消除规则冲突,三则有利于将统一的价值融入整体规则体系,从而使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系与规则体系可以协同互补,共同推进我国民法的体系化。
第三,《民法典》巩固了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基础,也是《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的基础。
一方面,《民法典》提供的价值理念——平等、自由、权利、诚信等,也是商事领域和商事活动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民法典》提供的基本制度——如法人、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所有权、合同、侵权救济等,也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基础制度的保障。
总之,《民法典》促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统一和规则统一,并将体系化效应扩及商法,是我国立法体系化的重要一步,这既是对我国立法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水平和能力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本文节选自《领导文萃》2024年1月下“高端访谈”栏目《〈民法典〉为什么重要——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
特约记者 |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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