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31日 星期三 上午 7:46

一、案情介绍

易见股份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件。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曾为“区块链第一股”,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商业保理、数字科技服务等业务。经查明,易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根据易见股份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年至2018年10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29.4%被动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2018年12月,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19%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19.11%股份的表决权,易见股份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经查,2012年6月,九天集团收购易见股份,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2015年6月,易见股份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亿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易见股份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年10月至12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综上,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二)易。一是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亿元和银行存款12.08亿元。2017年,易见股份采用相同手法,虚分别为44.41亿元、119.20亿元、120亿元、107.70亿元、109.87亿元、64.29亿元,占各年度披露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      。2021年4月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使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易见股份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易见股份总经理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等人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九天集团作为易见股份2016至2018年度的控股股东,九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冷天晴未如实披露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冷天晴授意、指使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证监会会决定: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1050万元;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对胡玉苹、王跃华、吴江等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150万元不等的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监会决定: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530万元

二、法律法规速递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警示

易见股份现已从上交所退市。此外,从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昆明市纪委监委网站获悉,易见股份、滇中发展等多名相关人员已被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不仅侵蚀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市场信心,也毁掉了自身荣誉、自身发展。讲真话、做真账,不操纵业绩,不欺骗市场,不误导投资者既是市场的基本约束,也是监管的底线要求。监管部门将紧盯“关键少数”,督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一案一警(第36期)〡易见股份案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