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下午 12:04
原标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二)
《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二)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答
1.警告和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通常适用于违法程度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警告通常只针对个人作出,采取的是“点对点”的方式;而通报批评同时属于声誉罚,需要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其知晓范围明显大于警告,采取的是“点对面”的方式。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传统财产罚。罚款指行政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指国家行政机关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的特征。非法财物一般指金钱以外的财产,在没收时需通过拍卖等方式转化为款项。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资格罚,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方式暂时剥夺或永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权利的行政处罚。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行为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作为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利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严格适用。
5.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只有法律能够设定此类行政处罚。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答
本条体现的是行政处罚领域的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权威性,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授权。被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法定职权明显违反了法治精神和原则。行政处罚中常见的超越法定职权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关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超越,如行使了根本不属于自己的行政处罚权;另一种是有关行政处罚管辖事务范围的超越,如在自己管辖事务范围之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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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法规处
编辑:刘华星
校对:彭苑菁 章一帆周艳琳
审核:孙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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