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1668 2024年01月27日 星期六 上午 5:45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易见股份2023年03月01日,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我们先看看案由:当事人(公司、时任董事长、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冷天晴、时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财务部副经理凡建、时任副总经理罗志洪,、时任贵州易见供应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经理吴江、时任副总经理王跃华, 时任董事长任子翔、时任董事长杨复兴)被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易见股份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易见股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二):(一)易见股份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2015年,易见股份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和银行存款。2017年,易见股份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数据如下(单位:元)上述行为导致易见股份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收入及利润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1.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易见股份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经查,2016年至2019年,易见股份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金21,009,373,211.41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比重如下表(单位:元):2.易见股份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易见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经查,易见股份与51家房地产公司、有点肥科技等21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易见股份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易见股份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经统计费收入2,623,229,043.04元,产生利润总额2,623,229,043.0490元。3.易见股份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4.易见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易见股份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易见股份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5易见股份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各年虚增利润(考虑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表(单位:元):扣除虚增利润易见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三、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1年4月30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证监会认定大遗漏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使易见股份开展虚假业务,虚增易见股份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的时任易见股份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胡玉苹,时任滇中供应链财务部经理、易见股份财务部副经理、贵州供应链财务总监凡建,时任滇中供应链业务规划部总经理、易见股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易见股份副经理罗志洪,时任滇中供应链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供应链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单德堂,时任易见股份总经理吴江,时任易见股份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王跃华,时任易见股份董事长任子翔为易见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一)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1,050万元;(二)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三)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四)对王跃华、单德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吴江、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六)对杨复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决定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530万元。从财务角度对上述行为进行分析:证监会上文对的处罚决定书中,披露了公司造假的具体事实:1.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和银行存款。这个手法太LOW了。以前还是纸质的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现在基本上是电子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了,很难再造假了。审计师用网银UKEY登录一下,就知道有没有真实的转账记录。伪造银行回单可能比较容易,纸质的银行对账单好像也可以,PS一下就可以,但是所有银行承兑和银行存款在年审时,审计师需要与会计一同去银行现场函证银行存款等余额的。这家公司造假票据和银行存款金额竟然高达49亿。2.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以此虚增收入和利润。伪造合同等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并以此虚构收入和利润。笔者曾经利用集团资金池和银行合作过供应链金融业务,实际也是就银行以贷款的形式把货款提前支付给供应商,应付账款到期后,资金池把货款直接付给银行,替供应商偿还贷款。这种业务其实就是银行对供应商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作质押而已,银行从中赚取利息收益。这家公司造假的收入和利润如此惊人,高达18个亿,真是胆大包天。理论上,这种业务只是利息加服务费收入而已,而不是代付款全额。3.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其实大都是以应收账款质押而提前收到部分货款,中间的差额便是保理收入。这家公司造假后,没有实质性货款回收,便形成了大量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达88亿。同理,理论上也只能以收付款的差额确认收入。4.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这个应该是第二条业务中伪造资金流形成的预付账款。理论上,后期,这个预付款要以其他形式回流到公司。笔者好奇的是,如果形成真实的预付款,那么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性现金流是非常难看的。5.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这个是违反新收入准则的,应该采用净额法。九天集团还指使易见股份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看来除了造假,这些虚构业务还赔了个底朝天。再回到第一条违法行为:未如实公布实际控制人,全都是为了业绩造假的需要,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进行虚构业务及资金体外循环,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当实际控制人如实公布,相关造假链条也就清晰可见,2年进行财务调整,导致年报未能如期公布,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查询公司相关年报公告:2015年度(当年股票名:禾嘉股份)审计报告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关联方交易未识别、未审批和披露)由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由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7年度审计报告(附关键审计事项—收入/成本/其他信息)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附关键审计事项—收入/成本/其他信息)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由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9年度审计报告(附关键审计事项—收入/成本/应收账款、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其他信息)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由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公司于2021年7月6日才公布,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持续经营、审计范围受限等)和内控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保理业务的基础资产审核存在缺陷/部分供应链预付款审批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保理业务管理相关内控未有效执行,存在大额保理款项逾期/资管计划借款无对应的基础资产,筹资活动存在违规情况)由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2022年4月26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为0.78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能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易见供应链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278号):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公司股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4月27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公司披露年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号),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因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9.72亿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你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自上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2022年5月26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交所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2023年8月3日星期四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