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4年01月07日 星期日 下午 16:19
——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角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来看,法律的法(当然包括刑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人类发展到原始社会后期时,生产力大为发展,产生了私有财产。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需要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
同时,在这个时期,国家也开始慢慢形成。而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开始需要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千百万年的进化与物竞天择中,人类从动物中脱颖而出,这是因为人类拥有思想和主观能动性,而也正因为如此,不同的人就会有着不同的思想,而由于思想的不同,就会出现差别甚至是矛盾,而这种有着差别和矛盾的思想会在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的意识支配下随着人的身体动作而外化成有着差别和矛盾的行为。
这些行为之间的矛盾有大有小,而当人们之间的这些行为的矛盾大到不可调和、已经具有“高度危害性”时,就会引发严重冲突,而这种严重冲突就会造成某种利益的损害。这里所指的利益当然包括人的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便会触碰到了社会整体利益。
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者们,需要的是有着正常秩序的社会国家,而这些有着“高度危害性”的矛盾冲突往往会触碰社会整体利益、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进而威胁到统治者们的统治。因此,统治者们需要一种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这种“高度危害行为”。
后来,学者们把这种规则即命名为“法”,并以此为基础逐渐产生了一门成体系专门研究“法”的科学,叫做“法学”。
科学,分为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中有一门科学叫做法学,而现如今我们通常所学习的法学有十八门核心专业课,其中有一门就叫做——刑法。
简而言之,“刑法”就是“法学”科学之下的一门分支学科。
刑法,是法学的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是一类法律部门,当然,最与我们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是,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从我国《刑法典》对“刑法”的定义上来看,“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即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法律条文组成的某种规范。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罚)”。从日常生活经验我们也了解,刑法由犯罪发生而引出,由对犯罪适用刑罚而结束。由此,我们知道,从宏观来说,刑法就是紧紧围绕着“犯罪”二字。所以,刑法要解决的问题也很简单,那就是对于“犯罪行为”,如何定罪,怎么量刑。
那么,为什么叫总和呢?因为我们刑法,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存在形式,比如在我们国家,我们的刑法有“刑法典”,“单行刑法”,还有“附属刑法”,这三者被称作“刑法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或‘渊源’”,这三者加起来叫总和,这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刑法。
刑法整个体系分为“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两大编。
“刑法总则”规定宏观指导思想、基本制度原则。其又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三大板块。
由上述我们知道,刑法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于犯罪行为,如何定罪,怎么量刑?
但是定罪和量刑,总归要有一个指导的思想,要有一个基本的原则,这种指导的思想就是通过我们刑法总则“三大板块”中的第一部分“绪论”来解决的,所以我们“绪论”就解决两个字的问题,叫“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
“刑法的概念”
学习刑法,首先我们要知道我们所要学习的东西是什么,刑法如何定义?有哪些存在形式?有什么特征。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长的什么样”?有哪些构成?整个刑法的体系是如何的?而刑法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就需要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目的——“预防、报复”决定刑法的任务——“惩罚、保护”,刑法的任务——“惩罚、保护”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就是刑法的机能——“规制、保护、保障”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法律后果“刑罚”作为以剥夺和限制行为人某种权利为内容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不可滥用,需要基本原则制度的制约。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刑法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
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去定罪,去量刑。
而“定罪”就来到了刑法总则“三大板块”中的第二板块——“犯罪论”
“犯罪论”涉及五大问题:
1、什么是犯罪?——犯罪概念
2、定罪标准是什么?——犯罪构成
3、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4、以定罪标准为中心,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
5、定罪几个罪?——罪数问题。
行为人在被定罪以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的方式便是适用刑罚,需要通过“量刑”来完成。
而“量刑”就来到了刑法总则“三大板块”中的第三板块——“刑罚论”
“刑罚论”涉及五大问题:
1、量刑,量何种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量刑,量多重的刑?即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3、量刑,是一罪一罚,还是数罪并罚?
4、刑罚裁判以后公开宣判,视犯罪情节等1)可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并设置考验期。
2)若实际执行——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服刑情况,可以“减刑”、“假释”。5、 一个人犯罪以后,不能无限度追溯其责任。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形式责任消灭方式——“追溯时效”和“赦免”。
综上,我们整个刑法总则(“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可归结为一句话:在基本思想指导下进行定罪与量刑活动。
但是刑法作为“人造法”终归是产生于人、服务于人的。刑法是为了对“犯罪”进行“定罪”和“量刑”。那么,你定罪和量刑,我们总则中是没有罪名的,你要用这种思想指导下定罪量刑的原理来去应用到我们司法实践,那怎么应用呢?你就必须通过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即规定具体犯罪构成,明确罪名法定刑。
我们的刑法分则按照侵犯法益的不同可分为: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三大板块。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们根据“同类客体”(即一些犯罪所侵犯的共同社会利益,可简单理解为这些犯罪的共同特征),可将这“三大板块”的犯罪又可细分为十个章节的类罪名(国共经人才,管防贪渎军):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而在这十章罪名之下又可细分为数百个(四百余)具体罪名。某一具体罪名如“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强奸罪”…… 就是整个刑法最末端的规范,也是我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见所闻所理解之刑法。
具体来说,刑法分则规定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之规则规定和总则之原则规定,就如同把这个人的行为拆分地看作成数个“行为螺丝钉”,只有所有的螺丝钉都能恰好的完美无缺的旋入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的“规定螺孔”里,这个人的行为才能被纹丝不动地固定在“犯罪钢板”里,才能被认定为“某罪”。
如,对于杀害人的行为我们首先需要确定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未遂?…… 这些都是刑法总则需要解决的。
接着,针对这个具体“杀害人”行为我们要根据刑法分则的罪名规定去确定到底该定哪个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
从“绪论”到“刑罚论”、从“危害国家安全罪”到“军人违反职责罪”。从总则到分则、再从分则到总则,从原则到规则、再从规则到原则,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如此反复,螺旋前进,“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相掣联动,互为指导和实践,共同以处置“犯罪行为”为任务,以保护个体法益,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而组成为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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