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4年01月01日 星期一 上午 7:00
观点网讯:12月11日,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新城控股下属子公司苏州新城为本案被告一,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为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1亿元(暂定)。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
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
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
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2023年10月13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文源自观点网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