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25日 星期一 上午 10:17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方对合同价款、履行期限、交付内容等条款进行变更的情况很普遍,或是一方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方表示接受或未提出异议的,也构成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实际就是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转让。

如何认定合同发生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然,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是一方或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进行了变更,事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变更内容;2)对方同意变更或对变更无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543条和544条

债权转让什么样的债权可以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让后且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受让方履行义务;债务人拒绝的,受让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民法典》第545、547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7条

不得转让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何为善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善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知道当事人之间关于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2)在受让债权时,支付了合理对价。

为啥对非金钱债权和金钱债权作出不同的规定。笔者理解非金钱债权的履行更具人身依附性。

《民法典》第545条

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新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作为抗辩理由。

虽然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如果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如果债务人因为让与人未通知而有损失发生或有费用增加,可请求法院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该等损失和/或费用。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546条、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8条

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该等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换句话说,债务人可以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548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549条

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550条

向多人转让债权的,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前款所称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对通知到达时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通知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根据债务人认可的通知时间或者通知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采用邮寄、通讯电子系统等方式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等作为认定通知到达时间的依据。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0条

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551条

加入债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需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收到通知或在给定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552条

加入债务的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三人加入债务,可与债务人约定追偿权。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可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1条

债务转移,新债务人的抗辩和抵消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553条

从债务一同转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554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同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554条

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

追加第三人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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