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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号

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健全证券行业压力测试机制、完善证券行业压力测试规范准则,提高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工作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2023年修订)》   2.《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7月21日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指证券公司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财务指标、证券公司内部风险限额及业务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的过程。本指引所称压力情景包括证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极端变化或出现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业务以及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各类风险,并充分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关性。(二)实践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的流程与方法应当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经营管理实践紧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在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中得到有效应用。(三)审慎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所选用的风险因素、数量模型、情景假设应当审慎合理,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以利于科学分析各类风险的特征及其对各项业务的影响。(四)前瞻性原则: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行业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极端不利情况和风险。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建压力测试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协会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及来自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低于10人。专家组可以对行业压力测试工作方案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压力测试情景、参数指标和传导机制等;对压力测试结果做出综合研判,提出压力测试工作改进建议等。协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提出综合压力测试或专项压力测试工作要求。第二章 压力测试的基本保障第五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指导压力测试工作,确定压力测试的组织架构,指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压力测试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压力测试。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开展压力测试工作,或根据自身业务和管理需要自主开展压力测试工作。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压力测试的相关制度,制度应当包括压力测试的职责分工、触发机制、实施流程及方法、报告路径、结果应用、检查评估等内容。第七条证券公司在压力测试中所使用的市场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各种内外部数据来源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应当选用适当的数量模型。数量模型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并具备理论基础和实务依据,考虑外部环境、行业现状及公司自身业务特点等要素,合理运用定性方法作为数量模型的补充,综合专家经验和判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与验证,以提高数量模型的有效性。数量模型的建立和修改应当根据公司决策机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保障,在数据管理、模型开发、情景设置、测试实施、结果分析与报告等环节给予信息技术支持,结合自身情况逐步提升压力测试工作系统化水平,以提高压力测试的质量和效率。第三章 压力测试流程和方法第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压力测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骤:(一)确定测试目的,选择测试对象;(二)制定测试方案,确定测试方法;(三)设置测试情景,确定风险因素;(四)明确传导模型,收集测试数据;(五)实施压力测试,分析报告测试结果;(六)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方案一般包括测试目的、测试对象、测试方法、压力情景、风险因素、传导模型、测试区间、测试数据、测试频率、参与部门等要素。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包括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综合压力测试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净资本、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和整体财务指标;专项压力测试的对象根据专项压力测试的目的予以选择。证券公司在压力测试过程中,可进一步运用反向压力测试方法对导致测试对象超限、预警或重大不利变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研究应对措施。反向压力测试是从已知的压力测试结果出发,反向寻找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资本和流动性可能承受的极端压力情景,适于开展反向压力测试的领域包括高风险业务线、未经历过严重压力的新产品和新业务等。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根据不同的压力情景可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等方法。本指引所称敏感性分析是指测试单个重要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情景分析是指测试多种风险因素同时变化或某些不利事件发生时的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影响。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设置压力情景时,可采取历史情景法、假设情景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历史情景法是指模拟历史上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压力情景,假设情景法是指基于经验判断或数量模型模拟未来可预见的极端不利情况。证券公司可结合具体业务风险因子,采用数量模型及专家判断设置相关压力情景及参数。证券公司可根据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设置多个压力情景,一般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压力情景等。情景设置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回顾,若发现压力情景显著弱于市场或已实际发生的最不利情况,应重点分析并在未来压力测试情景设置中予以适当调整。第十五条压力测试应当涵盖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类型。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风险类型科学审慎地确定相应的风险因素,并考虑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一般包括:(一)经营风险因素:证券交易量大幅下降、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快速下滑、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等主要业务规模大幅变动等;(二)市场风险因素:利率或信用价差大幅变动、权益市场、汇率大幅波动、商品市场的大幅波动等,可参考资产价格在不同置信区间下的历史不利变动,并适度增加变动幅度;(三)信用风险因素:违约事件发生、信用评级下调、信用类业务违约率或违约损失率上升等,并充分考虑违约资产以及担保品处置周期等特殊因素;(四)操作风险因素:信息系统重大故障、业务流程设计失效、人员重大操作失误、外部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等;(五)声誉风险因素:发生重大负面声誉事件,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等。(六)法律合规风险因素: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监管处罚导致部分业务资格暂停、诉讼案件或有赔偿等;(七)流动性风险因素:融资成本持续高企、融资渠道受限、出现大额资金缺口、负债集中到期或赎回、金融资产变现困难以及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其他因素。在考虑以上风险因素不利变动时,可同步考虑宏观经济风险因素的先导性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经济及政治不利因素、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如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下降、失业率(UE)上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指标出现大幅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市场、信用等相关风险的传导及影响。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及业务情况,充分分析利用内外部数据,采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细化完善风险因子参数及传导模型,科学审慎设置压力情景及数据范围,充分反映对证券公司财务、风控指标的影响,提高对各类风险预测、预警、预防能力。证券公司在设置及完善压力测试情景参数及传导模型时,可根据需要参考附件《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案例参考》。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机制,健全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综合压力测试和专项压力测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综合压力测试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年度综合压力测试应当以上年度经营情况为基础,结合本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完成。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综合压力测试时,应当确保压力测试覆盖全面,充分考虑影响母公司与子公司、表内资产与表外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与非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因素;针对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应设置有针对性的压力情景和风险参数,以全面反映压力情景对证券公司的不利影响。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置压力测试主动触发机制,及时开展专项压力测试或根据管理需要开展综合压力测试,识别潜在风险并有效防范化解,提高压力测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触发情景包含但不限于:(一)可能导致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明显不利变化或接近预警线的情形: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重大对外担保、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对子公司增资、利润分配或其他重大资本性支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负向调整、负债集中到期或赎回等;(二)确定重大业务规模和开展重大创新业务:确定经营计划和业务规模、确定自营投资规模限额、开展重大创新业务、承担重大包销责任等;(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自营投资业务大幅亏损、信用类业务出现大额违约、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诉讼、声誉受损等,或因市场流动性变化或巨额赎回等因素导致的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及公司潜在损失占净资产比例较高等内部重大风险因素;(四)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证券市场大幅波动、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个别行业或区域出现整体性风险、国际局势变动引发地缘政治风险等;(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压力情景;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内部对上述触发情形中的“重大”进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实施压力测试后应当形成压力情景下的测试结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第四章 压力测试的报告和应用第二十 证券公司年度综合压力测试结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报告,其他压力测试结果可根据测试目的、重要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告层级;董事会或经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结果给予高度关注。第二十证券公司应重视压力测试的成果转化,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运用,如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将压力测试结果所反映的风险状况,作为优化调整风险偏好、制定业务授权及风险限额、调整资产配置结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将压力测试结果作为必备决策依据。第二十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导致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以及相关应对措施等。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一)调整业务规模及业务结构;(二)采取风险对冲或缓释措施;(三)评估和调整业务经营计划;(四)增加融资渠道,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五)启动资本补足机制;(六)其他应对措施。第二十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工作机制和执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优化与完善。检查和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各项基本保障是否健全;(二)流程和方法是否完备;(三)压力情景重要假设是否合理;(四)数量模型是否有效;(五)应对措施是否可行;(六)对于测试期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综合或专项压力测试的情景或风险因子中是否已覆盖。证券公司应做好压力测试文档管理工作,包括压力测试计算底稿、测试报告等,并保证相关文档的完备性,相关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协会对证券公司压力测试工作实施自律管理,对证券公司的压力测试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方法不科学、覆盖不全面,压力测试结果不审慎、未得到有效运用、未能充分揭示实质风险的,协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重新测算。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本指引要求履行压力测试工作职责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公司及责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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