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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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要求及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要求
(1)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人员、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持续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导致所服务的3家及以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信息系统运营异常、数据泄露、遭受网络攻击等情形;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及服务活动的监管过程中,可以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及信息技术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2.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措施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2)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
(3)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说明材料,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无法持续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条件或者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被注销备案的,不得新增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保障存量信息技术服务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上线新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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