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17日 星期日 下午 16:43
2021年8月9日某银行600百亿金融债券超低承销费的市场讨论还在(详见金融债券再现超低承销费!),交易商协会在8月11日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的报价情况。这个政策的出台真的是非常及时,非常热乎。
《通知》规定要求主承销商建立内部承销费报价管理制度,每季度、每年度按时报送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报价情况,对于明显低于市场报价的主承销商,采取“出具专项措施,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并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在交易商协会《通知》印发实施之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1年4月7日印发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进行规范,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指引》中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应该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明确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机制,承销费报价应在约束线以上。通过内部约束制度的建立,可以控制主承销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的随意性,确保尽可能减少低价承销费竞争情况的出现,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
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在信用债券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主承销商在大型企业尤其是央企的公司债券投标中,实际上是处于弱势角色。对主承销商来讲,债券承销无非是获取承销费和承销规模,可是这两个指标又是主承销商无法自主确定的。每次大型企业的债券招标的公告中,其实已经把费率限制在了地板上,要么不做,要么低费率,已经变成了一个潜规则。
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规范主承销商的承销费报价情况,能够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只不过,这个业务规范对大型国企和央企没有明确的约束力,证券公司很难有实际的议价能力,为了争取债券承销规模,在债券实践中可能很难完全避免自身和竞争对手的低承销费竞争手段。未来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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