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 上午 10:29
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今天我们来讲讲,什么是居住权?如何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有哪些特点?一、案例回顾王大妈为了给儿子娶媳妇,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给儿子,又怕儿子和未来的儿媳不赡养自己,于是《赠与合同》约定,自己仍有权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去世。房子过户给儿子后,没几年,儿子便娶妻生子,本想着一家人能和和美美地过日子,谁知儿子儿媳感情不和闹离婚,并要求儿子儿媳配合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的形式要件及其立法精神,王大妈有权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居住权是指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由当事人依法设立,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享有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无论该房屋的所有权如何流转或被设置权利负担,其他权利人均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当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居住权的妨害。
2.设立居住权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通过合同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通过遗嘱设立。
这里的遗嘱既包括遗嘱,也包括遗赠。
既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给法定继承人设定居住权;
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设定居住权。
居住权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居住权。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为保护离婚纠纷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失效)第27条赋予法官可以直接在判决中为一方当事人设定居住权。
3.只有自然人可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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