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10日 星期日 上午 8:45
案例二十二
【基本案情】
李某,请李某帮忙理财,从2022年6月开始,张某向李某累计转账56751元。临近年底,张某因还房贷,数次要求李某支付投资款及利润,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仅仅在12月份还款1000元。经过多方打听,张某才知道李某并没有将自己的钱用于投资,而是用作个人使用,沟通无果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取得原告汇付的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其应向原告返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从诉讼之日起的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本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得利55751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高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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