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2月06日 星期三 上午 9:47

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也是自199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迎来的第三次修改和修订。那么,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亮点?又有哪些改动和新规,是我们应该切实关注的呢?

一、新法速览——三大亮点带你了解新《行政处罚法》

亮点一:“教罚结合”,法律也可以有温度

《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在规制行政行为方面的三大基本法之一,主要负责规制行政行为中“罚”的方面,此次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除了继承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外,还在具体措施上,进行了新增和优化,使得新《行政处罚法》既明确了“罚”,也充满了“情”。

本次新《行政处罚法》增加第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不仅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也有利于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亮点二:“开宗明义”,明确定义行政处罚

本次新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对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通俗地说,无论形式和名称是什么,只要为了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承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不利后果的,就属于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克服了原先行政处罚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边界,使得行政处罚在后续的执法中,愈加具体,愈加明确。

亮点三:“查漏补缺”,行政处罚种类新增

本次新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将已经在其他法律中设定但没有写入《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手段列全,并将行政处罚根据申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其他罚六大类,从最轻罚到最重罚,进行了排序和划分,使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种类一一对应,同时将行政处罚手段和种类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行政处罚体系。

二、 法与生活——“三大制度”维护程序正义

本次新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引入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三大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此次三大制度的引入,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39条特别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因此,该制度使得行政处罚更加透明化,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2、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7条首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该制度对于行政执法的过程记录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行政处罚事后回溯,行政处罚相对人事后维权提供了寻求事实依据上的法律支持。

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要求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的程序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新《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这也就意味着,新《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设立了最后一道屏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益被更加严格地保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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