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30日 星期四 上午 11:14
翰文法苑钱文翰|王贤达
前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作为筹划实施公司设立事务的主导者,为了设立公司会与第三人签订相关的合同,通过履行所签订合同来满足成立公司所需具备的条件,完成公司的设立活动。那么,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功设立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合同相对人应当向谁主张合同责任?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起诉相对人是否适格呢?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设立成功后,合同相对人应选择公司还是发起人承担责任?亦或是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合同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方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责任。但发起人与成立后的公司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在“宋立良与北京合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孙伟、李健作为合议商务公司的发起人,为成立合议商务公司进行写字楼改造施工,合议商务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了写字楼,现宋立良要求合议商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海南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惠州公司、李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选定后不可变更,亦不能要求发起人与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责任。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公司能否主张作为合同权利和责任原告?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关于成立后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成立后的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是否为承继人仍需继续论证。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并未规定公司在对合同予以追认或者实际享有权利义务后,有权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赋予了合同相对人选择权。也有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后,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人应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但是,公司成立后如果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愿意成为合同主体且合同相对人也愿意接受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反之则不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在“北京桃缘静谷餐饮有限公司诉杨玉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系杨玉峰,承租人系张思远,合同中未约定房屋用途,也未约定桃缘静谷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作为承租人,且大部分租金亦是由张思远个人交纳。杨玉峰在将房屋租赁给张思远后配合其在此注册公司,这是杨玉峰履行其与张思远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故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杨玉峰与张思远。《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并未规定公司在对合同予以追认或者实际享有权利义务后,有权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赋予了合同相对人选择权。杨玉峰已另行起诉张思远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说明杨玉峰是选择张思远作为合同相对人,故二审法院认定桃缘静谷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在“云南云创优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昆明霍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云创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邝玉芳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故云创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总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的,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关于成立后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尽量使用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既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可以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开来,从而降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发起人自身的财产产生的不利影响。【声明】本文案例均来自北大法宝和裁判文书网,内容为作者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参考文献[1]李业翠等诉王炳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406号[2]宋立良与北京合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28号[6]南畅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袋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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