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上午 10:10
【基本案情】
张某工地工作期间被水磨钻扭伤左小指,导致身体受伤,就近到附近诊所拍片检查后被告知需要去较大医院进行手术,于是当日下午到某医院就诊,医院接诊后,未对张某重新拍片并做B超,而以张某携带的诊所片子为其诊断为:左小指屈肌腱止点断裂和左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并于当晚为张某进行了左小指屈肌腱止点重建术、左小指末节指骨复位内固定术和左上肢石膏外固定术。张某出院后,按照医嘱检查复查,医生告知张某治疗效果良好,好好休养即可痊愈。张某出院三个月余,始终感觉到左手小指无法弯曲,再次来到医院检查。B超检查提示张某存在左小指屈肌腱断裂,还需要再次手术,张某再次进行手术后,康复一段时日后,手指弯曲依然受限,张某遂去红会医院就诊被告知存在肌腱粘连,后张某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向医院提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十几万元,协商无果后将医院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1、张某系自己受伤到医院就诊,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张某的伤情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2、张某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系由其干活导致还是由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3、张某的三期如何评定,应由谁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悬殊较大。为了公正的审理此案,建议医患双方通过医疗过错鉴定,明确责任,并就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三期进行评定。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最后得出结论:1、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为主要原因力;2、患者伤情不构成伤残;3、患者伤情系其自身导致,非医疗行为所致,因此无法评定三期。开庭之后,结合张某提交的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赔偿张某住院期间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万余元,张某深知之前期望太高,因此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客观分析患者伤情以及诊疗情况,形成合理的预期,进而通过医患双方沟通和解、医调委调解或者法院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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