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5日 星期六 上午 8:38

证券客户账户资金被挪用的,可提违约或侵权之诉

——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的,客户有权选择要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标签:|证券|管辖|竞合关系|违约责任|客户资金

案情简介:2004年,管理中心在经营证券业务的中旅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委托营业部以7420万元购入国债。2005年,管理中心以国债被挪用为由,在天津高院起诉中旅证券及2003年整体收购中旅证券的世纪证券,以及两家证券公司设在天津的营业部,要求连带赔偿侵权损失7420万元本息。世纪证券以本案属委托理财纠纷,其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挪用后,依《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管理中心因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天津高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世纪证券管辖权异议。

实务要点: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见《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6:221);另见《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影响证券公司返还客户资产的义务》,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金融卷》(V4-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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