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4日 星期五 上午 5:07

摘 要: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创设了采用“默示加入+声明退出”模式的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诉讼主体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该项制度的首案实践正是引发热议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该案彰显了我国对于证券乱象“拨乱反正”的决心,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宗旨,有利于倒逼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如何高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如何督促特别代表人忠实履职,如何公平地保障被告的诉讼权益,这些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

中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是对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的复苏和突破。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作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专门规定,但受限于具体实施细则的缺乏及司法条件的不成熟,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在证券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2003年《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并未将“共同诉讼”明确限制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但也没有明确放开诉讼的形式,导致长期以来在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仍然一投资者分别单独起诉为主。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纠纷实践领域的运用情况十分不理想。

2019年以来,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开始逐步复苏。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颁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引进了这一诉讼机制,核心在于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充分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促使其他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快速审理解决纠纷。2019年6月,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其中规定,立足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共同诉讼的投资者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专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选择个案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并且就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83条规定“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使得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呼之欲出。

新证券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念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含义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后可以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规则提起证券损害赔偿诉讼1

的典型意义在于引入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默示加入的诉讼规则,但该条设计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首先,投保机构是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

其次,需要经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程序。特别代表人诉讼结合中国的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并引进了美国默示加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誉为“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投资者自动成为原告,而不是通过登记,除非他们明确拒绝参加诉讼。

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确投保机构必须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从程序上看,10名以上权利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决定采取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发出公告。在法院30日公告期间内,投保机构获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才能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特别代表人的权限属于当事人特别授权而不是一般授权。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同质性和异质性

定的,其中《证券法》第95条第1款2和第2款3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同时,《证券纠纷代表人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4对代表人的人数和条件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综上所述,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因同一诉讼标的受损害的投资者有数十人以上时,由受损害投资者选出代表,再由选定代表人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人数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第2款规定了以“明示加入+法院公告”为特征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第3款规定了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证券纠纷代表人若干问题规定》第32条5的规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登记为前提,由此推断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间存在递进关系。从同质性来看,(1)从宏观来看,两者同属于证券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都属于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方式,为小额多数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诉讼参与途径。(2)从微观来看,特别代表人诉讼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因此,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权利人范围审查、确定代表人、对代表人特别授权、调解协议的审查、代表人上诉和代表人诉讼判决既判力扩张等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参照适用。

从异质性来看,大致有三个方面:(1)参与诉讼方式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确认权利人范围,法院发出公告,投资者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代表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向法院登记。(2)代表人资格不同。特别代表人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认识(也就是普通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带有原告和代表人的双重身份,积极为了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特别代表人诉讼设定了诉讼费优惠政策,可以不预交案件诉讼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以申请免交或缓交。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现状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发展

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最显著的特色。之所以采取这一形式,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有关。在投资者类型的组成方面,投资者以散户为主体,这一点显著区别于美国与其他成熟证券市场。而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市场发展时间长、知识壁垒高,市场的结构与交易流程非常复杂,交易风险很高,投资者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中的不利地位。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数量将会非常庞大,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因此,投资者的权利不仅关乎其自身,更关乎国家资本市场秩序乃至金融秩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若不谨慎,极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影响国家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就曾有相关经历。因此,出于维护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国务院于2005年6月设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在上海设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这是目前中国主要的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中国证监会丰富监管方式、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社团法人,处于政府和个体投资者之间,通过持股行权或者投资者权利授予等方式,通过其高度的专业性与背靠国家的信誉保障投资者个人权利。

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解决投资者权益保护纠纷的经验,已经具有了作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达标人进行诉讼的能力。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例,其近年来探索证券支持诉讼,挑选和解获赔金额约535万元;发起股东直接诉讼1件,提起股东代位诉讼1件。此外,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名单”中,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榜上有名,其已经成功调解多起案例,曾担任欣泰电气、海联6讯与万福生科的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人,有处理大规模投资者利益补偿的经验。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

决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判决马某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我国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该案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赔偿金额最高,获赔投资者数量最多的诉讼案件,并且在责任主体的范围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成为了一座里程碑。

2021年3月26日,在广州中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的同日,投服中心公开宣布接受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要求委托的投资者符合法院发出的权利登记范围,并特别声明“因身份识别系统技术所限,本次参与对象仅限于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报名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1年3月26日至4月7日24:00前。有意委托的投资者应在中国投资者网(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证券账户查询单(包含所有证券账户)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康美药业股票电子版对账单(Excel文件)。对账单区间至少应当包括自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含)至基准日2018年12月4日(含)关于康美药业股票的所有交易情况。投服中心还表明其将在材料齐备的适格投资者中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接受前50名投资者委托。7

在投服中心3月26日至4月7日接受委托期间,投资者申请总人数479人,其中适格投资者352人。适格投资者中,男性236人,女性116人;年龄最小的21岁,年龄最大的81岁;所在地域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称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述56名投资者的证据材料,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将本案诉讼程序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按照《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需要依赖普通代表人诉讼,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条件也很简单,就是投保机构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获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但这一公告期间只有30天,投保机构如果在公告发出之后才考虑是否针对该案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这一问题,显然会比较仓促。

本案中投服中心在法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的同日,就公开征集权利人委托,而且征集期只有7个工作日,显然早有准备。按照前面的分析,投服中心很可能与法院有某种程度的事前协调和安排。

从投服中心的征求结果来看,投资者参与还比较踊跃,说明投资者对投服中心的角色有一定程度的认可。不过,是否能够成为投服中心的明示委托人,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实质上的利益关系。因为投服中心只需要征集到50个适格投资者的委托,就可以请求法院将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转化之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没有退出的投资者就都直接变成了投服中心的委托人。投服中心在一开始明示接受的这56个投资者并无任何特别的权利,与其他投资者并无区别。

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称经最高院指定管辖,法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法院发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其权利登记范围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同。法院并明确:“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同时介绍了投服中心的基本情况,声明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9

2021年4月23日,投服中心依据广州中院发出的特别代表人权利登记公告确定权利人范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4月30日向广州院提交。10在公告期间,梅毅勇等9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退出后,本案确定原告人数为55326名投资者。

2021年12月21日,本案开始执行。康美药业将现金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最终执行结果是:全体投资者共获赔现金约9.765亿元,股票约1.41亿股,信托收益权份额约7070万份。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共51730人均获得了全额清偿,占比约为99.41%。11本案判决执行效果不错,显然有赖于康美药业的破产重整。投服中心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积极参与了破产重整程序,提早申报了债权,并参加了债权人委员会。

结语

新《证券法》的实施后,司法解释和业务规则等陆续颁布,确立了中国特色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特别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大量规则的创新。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原则、工作机制保障、协调合作机制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投服机构发布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范进行了规定。前述法律及规定系统地明确了审理原则,管辖、立案、登记、通知、调解内容,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等内容。随着注册制的改革,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代表人诉讼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小额多数受害投资者得到高效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规范资本市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非常注重效率价值,同时也努力兼顾公正价值,但是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日渐成熟,应该加强法院对代表人的监督,加强特别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其他多途径解纷机制衔接,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并重,甚至应更倾向于注重公正价值,才能实现价值的平衡。

特别代表人现在还处在发展阶段,比如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范围、立案选案、代表人与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代表人的选任和更换,调解和诉讼的监督、如何对接多元化解决证券纠纷等制度方面有待进一步的细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如何公平公正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司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努力,还需要投资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

^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95条第2款,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证券纠纷代表人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若干问题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刘柏麟.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2.^《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2021年3月26曰)。^^广州中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2021年4月16日)。^html/kmya/20210514/3794.html.^211223/4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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