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上午 8:13
案
情
介
绍
2021年 8 月 17日,李某某与重庆银行开州支行签订了《创想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及违约责任等,李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字,重庆小微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出具《担保承诺函》。重庆银行开州支行给李某某放款 10 万元。李某某以其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某镇的房屋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并办理了抵押权证。因李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重庆银行开州支行向重庆小微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重庆小微担保公司代偿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罚息和复利。现重庆小微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立即支付代偿款、资金利息等。
法
院
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重庆小微担保公司为李某某在重庆银行开州支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李某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重庆小微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现重庆小微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主张李某某支付代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重庆小微担保公司主张对李某某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重庆市开州区某镇的房屋享有抵押优先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重庆小微担保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及代位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中赋予了保证人一项代位权,保证人可以用追偿权与代位权两项权利一体化使用保护自己,可以使保证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如何行使保证人代位权作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即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新增保证人代位权,保证人不仅可向债务人追偿,还可以向债权的从权利的债务人追偿,这样能够给保证人又多一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稿:王凯
原标题:《“典”亮生活丨法定代位权在保证人追偿权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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