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1月19日 星期日 上午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修正案已于202391日通过并公布,并将于202411日起生效。此次修正,虽然较2022年生效的第四次修正案时隔较短,但是修订变化不可谓不大,主要体现于涉外案件诉讼规则的修改。

一、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

1.针对外国被告提起的诉讼,突破了管辖连接点的限制

针对外国被告提起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此前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列举的所谓 管辖连接点的限制。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2022》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的管辖依据在于案件与中国存在连接点,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述连接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2024》第二百七十六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通过其他适当联系确立该类案件管辖的依据,即除了所述明确列举的管辖连接点之外,如果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通过比较宽泛的其他适当联系的表述,《民事诉讼法2024》扩大了人民法院对以外国主体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新增当事人协议确立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

根据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3.增加了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第二百七十九条增加两项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4.国内外平行诉讼的处理

最近几年,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出现了多起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在不同法域分别启动诉讼程序的现象,即所谓的国际平行诉讼。如何处理不同法域的平行诉讼问题是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4.1.基本规定

根据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外国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受理而受到影响,除非当事人约定外国法院排他管辖,且不违反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管辖。

4.2.境内诉讼中止与恢复

根据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同一案件存在外国法院与中国法院平行管辖,并且外国法院先于中国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中止中国的诉讼,但是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

并且,已经被中止的中国诉讼在以下情形之一仍然可以恢复:

(一)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

(二)外国法院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

(三)当事人申请。

4.3.外国法院作出平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决生效,并且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之后,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且承认的部分不再具有管辖权。换言之,人民法院并不因外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先作出生效判决而当然丧失管辖权。

根据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决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并且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国际平行管辖问题的基本原则在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已有体现,《民事诉讼法2024》在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增加了诉讼中止与恢复的机制。

5.方便外国法院管辖原则

5.1.基本规定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在同时满足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5.2.方便外国法院管辖原则的限制

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所设计的案件不得违反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在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5.3.方便外国法院管辖原则的失效

在人民法院依据方便法院管辖原则而裁定驳回起诉之后,在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导致当事人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一)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

(二)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

(三)外国法院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

方便外国法院管辖规则,以方便案件审理为出发点,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出现的国内外管辖权冲突问题。

二、域外送达

第二百八十三条增加了域外送达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2022》及2022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列明的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增加了如下可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1)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

(2)如果受送达人是境外个人,其在中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可以通过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视为对其个人的送达;

(3)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4)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公告送达的期限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缩短为60天。

需要注明的是,根据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向受送达人的案件代理人以及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送达即视为向受送达人的送达,不再需要受送达人对诉讼代理人或者分支机构的单独授权。另外,增加了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要受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的限制。

三、域外取证

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人民法院进行域外取证的条款。

3.1. 域外取证的基本规定

即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向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证据调查收集。

3.2. 域外取证的具体方式

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方式:

(1)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3)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上述具体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要受到证据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即证据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四、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二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外国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的基础上,第三百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具体情形:

(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又根据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

(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从而,人民法院在对外国法院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裁定过程中,除了遵循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依据第三百条的规定进行外国法院的裁决是否有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具体情形的审查,包括对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管辖权,外国法院是否对案件进行了正当、合理的审理,是否涉及国际平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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