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22日 星期日 上午 11:10
原标题:法规速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内容提要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17日发布了财税[2023]25号文(以下简称“25号文”)。
根据25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最高可抵扣115%进项额:
►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25号文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
然而,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2、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除上述25号文的政策外,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还包括:
相关纳税人可研读25号文全文以获取更多信息,并应享尽享有关优惠。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注:
1.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应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即25号文附件规定。
2.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即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及鉴证咨询服务等)及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内容提要
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的政策。
继54号文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于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23]14号文(以下简称“14号文”),进一步扩大了上述“零关税”政策的适用商品范围,新增了包括进口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
14号文自其公布之日,即2023年8月15日起实施。建议相关纳税人详细阅读14号文和54号文的具体内容,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7月26日发布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12章38条,主要对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奖励措施、申报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要求:在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以下简称“南沙”)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 直接认定类型:包括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9种类型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型企业。该类企业可放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的条件限制。
► 按行业标准认定类型:包括工业与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三大门类,认定条件主要为企业的营业收入、产值及经济贡献。
同时,根据《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给予各种奖励,包括按经济贡献总额分档的落户奖(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万元)、支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奖(最高按其年度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
建议相关各方,尤其是已在南沙或考虑在南沙设立总部的企业详细阅读《实施细则》并判断是否满足总部型企业的条件,以充分享受相关优惠。
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署贸发[2023]77号)
内容提要
2023年7月31日,海关总署通过署贸发[2023]77号文发布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其中,以下措施值得关注:
► 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设备,如有出区使用需求,允许在进入综合保税区时验核许可证件,出区进入国内处置时不再验核。
► 优化账册管理模式:选取综合保税区内信息化系统完备的仓储物流类高级认证企业,推动将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印证,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
► 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设置报关货物通道和非报关货物通道,实行分类通行。对非报关货物分级简化填报要素,实现快速进区。
相关各方可研读《方案》全文以获取更多信息。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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