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 上午 7:15

原标题:股民注意(002118)紫鑫药业新进展: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21 日,紫鑫药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3 年 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期间,通过本所 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触及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此前,紫鑫药业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 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定索赔条件

(以上仅供参考,后期根据证监会调查进展予以调整)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不再以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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