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01日 星期日 上午 11:19

最近,笔者在做一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代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做了保全,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评估申请书和拍卖申请书后,法院即将对查封房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涉案房屋已被出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呢?首先,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执行人明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涉案房屋,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刑法》第314条规定的规定,是无效的。其次,在法院审查该执行异议期间,应当继续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此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并未提供任何担保,法院不应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再次,案外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3]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出卖涉案房屋的行为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被执行人亦未提供案外人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和支付房款的证据,因此该异议并不能成立,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最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罚款和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的该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行为,干扰了司法秩序,挑战法律权威,应当追究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将已查封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