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ucy 2023年10月01日 星期日 上午 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与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进一步阐述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之相关内容及二者异同点。
一、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之法律规定
1.执行行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二者的共同点
1.管辖法院相同。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均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提起方式相同。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均要求以书面形式提起。
3.法院审查期限相同。
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时十五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结果。
三、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即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
那么,哪些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提起执行标的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即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提起对象及理由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对法院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2)执行标的异议,对法院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享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详见上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比如,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进而主张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3.提起时间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即,原则上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除外。
(2)执行标的异议。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那么,上述涉及的执行程序终结如何认定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程序终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
4.法律效果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执行标的异议。
原则上不得处分执行标,继续执行为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法院审查结果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救济方式不同。
(1)执行行为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收到复议裁定6个月内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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